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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王政揚

  • 原告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陳阿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張陳阿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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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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