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號
- 原告
-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陳阿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張陳阿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陳阿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張陳阿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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