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號
- 原告
- 家傢國際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