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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相對人
蔡素藍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蔡素藍分別於民國102年5月2日、103年6月3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30萬元及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分別為132年4月29日、133年6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業經登記在案。(二)嗣第三人許嘉顯即東鋐企業社於103年7月3日,邀同相對人蔡素藍及許振家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5萬元,約定於108年7月3日清償完畢;復於104年8月12日,邀同相對人蔡素藍及李瑞芳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5萬元,約定於107年8月12日清償完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暨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依第三人及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規定,立約人對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第三人自105年8月3日、105年8月12日起即未繼續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365,134元,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且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於105年11月10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且經相對人本人於105年11月14日收受送達,惟相對人迄今並未有所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7號│├──┬──────────────────────┬──┬──────────┬───────┬──────┤│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澎湖縣│馬公市 │文東 │ │216 │建 │ │ │99.4 │全部 │重測前:東衛││ │ │ │ │ │ │ │ │ │ │ │段1080-12地 ││ │ │ │ │ │ │ │ │ │ │ │號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7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84    │馬公市東衛165 │文東段216地號 │住家用4層鋼筋 │第一層:51.06平方公尺 │參層陽台:│全部  │重測前:東衛段  │
│    │      │之5號         │              │混凝土造      │;第二層:28.43平方公 │3.03平方公│      │398建號         │
│    │      │              │              │              │尺;第三層:53.39平方 │尺;肆層陽│      │                │
│    │      │              │              │              │公尺;第四層:53.39平 │台:3.03平│      │                │
│    │      │              │              │              │方公尺;電梯樓梯間:  │方公尺    │      │                │
│    │      │              │              │              │16.73平方公尺;合計: │          │      │                │
│    │      │              │              │              │203平方公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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