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南豐
- 原告澎湖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澎湖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南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澎湖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其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中 屯風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5年2月3日清算完結,並向本 院聲請清算完結備查,至今仍在審查中,故聲請人「長期投資損失--子公司」尚無法認列,國稅局清算申報無法以正確數額申報,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字第3號、105年度抗字第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 年11月2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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