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東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呂麗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保証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