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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吳宏榮倪霈棻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東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呂麗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保証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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