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陳阿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張陳阿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