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涂庸泓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彪勝營造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億宏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許維芯
- 被上訴人
- 蔡麗娟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複訴訟代理 林冠廷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