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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涂庸泓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彪勝營造有限公司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億宏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維芯
被上訴人
蔡麗娟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訴訟代理 林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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