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涂庸泓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彪勝營造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億宏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許維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麗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