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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吳宏榮
  •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 原告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秀美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代 理 人 楊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德盛 ┌────────────────────────────────────────────────────────┐ │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 │001 │謝清能 謝岳璋 │ 未 載 │93年10月6日 │93年10月30日│3,000,000元 │CH798923 │未載│ │ │ │ │ │ │ │ │受款│ │ │ │ │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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