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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代理人
楊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
│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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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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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謝清能 謝岳璋     │    未      載    │93年10月6日 │93年10月30日│3,000,000元     │CH798923      │未載│
│    │                  │                  │            │            │                │              │受款│
│    │                  │                  │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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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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