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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欲聲請交付何次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附簡要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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