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號
- 原告
- 雄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豪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和海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47,890元,應繳納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