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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
雄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豪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和海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47,890元,應繳納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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