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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吳宏榮

  • 當事人
    逍遙遊汽車商行即陳志豪阮健茗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逍遙遊汽車商行即陳志豪 被   告 阮健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其因訴請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得受之 客觀利益為新臺幣23,000元,是應以新臺幣23,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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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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