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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
逍遙遊汽車商行即陳志豪
被告
阮健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其因訴請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23,000元,是應以新臺幣23,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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