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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達德士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源
代理人
陳秀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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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莊○○    │澎湖區漁會信用部│105年0月00日│14,404元        │0000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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