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王政揚
- 原告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欲聲請交付何次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附簡要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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