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王政揚

  • 原告
    許宏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許宏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而其中請求預告期間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為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7,210元(7,710元-500元=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耀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