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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號

原告
許宏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而其中請求預告期間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為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210元(7,710元-500元=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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