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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號

退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號

原告
震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漢祥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4,000元,尚不足4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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