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號
- 原告
- 逍遙遊汽車商行即陳志豪
- 被告
- 阮健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其因訴請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23,000元,是應以新臺幣23,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其因訴請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23,000元,是應以新臺幣23,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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