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陳順輝
- 法定代理人陳金榮
- 當事人順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順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榮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建軍等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140元【計算式:(○○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05.20平方公尺+○○段 000建號現值8,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7=1,056,571元, 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二、被告于建軍、于建民、于建新、于建榮、于建成、于建盛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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