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相對人
- 昇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質物,惟該質物之所在地係於臺北市萬華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