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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請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相對人
昇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質物,惟該質物之所在地係於臺北市萬華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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