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