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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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