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林炳坤 代 理 人 呂彥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林炳坤破產。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林炳坤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係由大眾商業銀行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將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等讓與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生資產公司),新生資產公司於107 年3 月1 日將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等讓與伊,故伊係相對人林炳坤之債權人,相對人至107 年5 月22日止,積欠伊之金額已高達新臺幣(下同)133,639,979 元,經執行無效果,又相對人已屆退休年齡,顯無法償還上述龐大債務,且相對人另有其他債權人,負債已逾3 億元以上,而其名下尚有不動產共24筆之持分價值約39,905,101元及每年所得約30,986元,其資產應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部分債務。為此,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係指債務人之財產狀態,對於一般金錢債務長久不能支付之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7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破產之目的,係透過清理程序,將可分配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平均分配於各債權人,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未受償部分之請求權則視為消滅,以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得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惟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均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亦為破產法第95條、第97條及第148條所明揭。是破產程序,乃債務人 無力對全體債權人清償債務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程序,故倘債務人之財產可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並有餘額可使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獲得公平滿足,即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積欠其133,639,979 元,而不能清償等節,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5 月6 日雄院高100 司執逸字第125275號債權憑證及107 年3 月1 日新生資產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聲明書為證(見高雄地院卷第8 頁至第9 頁),且為相對人所未爭執,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另積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冠川金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冠川金鑽公司)等債權人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債務,有各該債權人陳報債權餘額資料在卷可參(見附表一出處頁數),而相對人名下現有附表二所示之財產資料,則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27 頁至第532 頁、第107 頁至第205 頁),依破產法第108 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故附表二編號第16、17號土地2 筆債權人花旗銀行有抵押權,且其債權額高達2,400 萬元,遠逾此部分2 筆土地之價值,自不應列入相對人可供清償之資產。乃相對人雖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積極財產(不含編號16、17),惟相對人之負債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債務已逾6 億元乙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相對人之負債已超過其資產甚多,相對人於本院調查期間亦自稱目前無工作及收入,財產部分僅有一些無價值的交通用地,財力有限,無法進行清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1 頁),其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是相對人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堪予認定。 ㈡相對人之債權人(不含聲請人)中,第一銀行以相對人名下尚有多筆土地,尚有薪酬收入為由;高雄銀行以相對人尚有不動產土地24筆可供清償,且相對人現仍從事營造事業中,尚有工作及清償能力為由;花旗銀行以相對人所積欠之債務尚有其他連帶保證人,如宣告破產嚴重影響其權益及對其他連帶保證人顯失公平為由;台新銀行以相對人積欠之金額相當龐大,如准予破產勢必影響各債權人之權益為由,不同意相對人破產。冠川金鑽公司則同意相對人破產。至於國泰世華銀行則未表示意見,有各該債權人之回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445 頁至第483 頁;第489 頁),然相對人除現有如附表二所示積極財產外,別無其他清償之資力與信用已為相對人所自承,且相對人所積欠之債務,除就國泰世華銀行6 億8,496 萬1,277 元部分,因其他連帶債務人陳○平宣告破產,經受償391,896 元外,自107 年5 月28日聲請人聲請時起並未有減少,其他連帶債務人均未持續清償,有各該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49、53、55-85 、89-95 、103 頁),且其他連帶債務人中○昶營造有限公司自95年2 月28日申請停業,103 年1 月27日稅籍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103 年9 月10日稅籍註記「已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霖○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則自93年10月19日申請停業,最近一次申請停業之起迄時間為108 年4 月25日起至109 年4 月25日止;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102 年8 月26日起亦停業至今,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 108 年5 月31日回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3-29 、33頁)。故本院合併考量其他連帶債務人亦已均停止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情,則本件仍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前開債權人所持宣告破產會影響其他連帶保證人之權益等意見洵無足採。 ㈢相對人雖稱財產部分僅有一些無價值的交通用地云云,惟可能影響不動產拍賣結果之因素多端,先前無法順利拍賣變價之商品,未必無法於將來另案拍賣之程序中售出,以附表二相對人目前之積極資產價值扣除編號第16、17號土地,仍有約3,572 萬元,就已具備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之相當數額資產。相對人迄今並無積欠國稅或地方稅等情,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108 年1 月22日南區國稅澎湖服管字第1080420114號函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108 年1 月17日澎稅服字第108005033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89 、399 頁)。又本件相對人之債權人甚多,相對人之積極財產亦有多筆土地,則為進行破產程序所需支付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及登報公告、製作表冊、往返法院閱覽案卷、召開會議、開庭、通知債權人等相關費用,推估約在15萬元左右。且相對人及其配偶之必要生活費用視為財團費用,以108 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 萬2,388 元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為2 年推算,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所需支出財團費用約為744,624 元【計算式:12,388元×2 ×24個月+150,000 元=744,624 元】 ,相對人有如附表二所示積極財產,扣除編號第16、17號土地後約3572萬元,實已足堪支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相對人及其配偶所需生活費用而有餘,剩餘之財產仍有相當之價值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是本件確有聲請破產以清理財產之必要與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核屬有據。 ㈣綜上,相對人如附表二所示之積極財產扣除編號第16、17號土地後,雖遠不及附表一所列之債務,然仍足以組成破產財團,並在扣除破產財團之費用後尚有餘額可公平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是本件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為破產之宣告,應屬合理與必要,爰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四、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林瑞成律師登錄於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其經本院徵詢後,林瑞成律師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69 、443 頁),是以林瑞成律師之資格及經歷應適於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爰依前揭規定,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以妥善進行本件破產程序。 五、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 個月以內,破產法第64條固有明定。惟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辦理,為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司法事務官決定,併此敘明。 六、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附表一(已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情形): ┌─┬───────┬───────────────────┬────────────┐ │編│債權人 │債權額(新臺幣) │出處、債權證明 │ │號│ │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本金部分4,600 萬元 │本院卷一第55至66頁。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地院債權憑證1 件。 │ ├─┼───────┼───────────────────┼────────────┤ │2 │第一商業銀行股│114 萬1,058 元(本金92萬9,824 元,利息│本院卷一第77至97頁。 │ │ │份有限公司 │違約金計算至107 年8 月10日) │高雄地院債權憑證1件。 │ ├─┼───────┼───────────────────┼────────────┤ │3 │花旗(臺灣)商│有2 筆債權: │本院卷一第253至272頁。 │ │ │業銀行股份有限│㈠本金部分1,720 萬元 │高雄地院債權憑證、本院債│ │ │公司 │㈡本金部分1,640 萬元 │權憑證各1 件。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有2 筆債權: │本院卷一第207 至第251 頁│ │ │行股份有限公司│㈠6 億8,496 萬1,277 元(本金2 億8,933 │。臺中地院、屏東地院債權│ │ │ │ 萬8,217 元,利息計算至107 年8 月10日│憑證各1 件。 │ │ │ │ ) │ │ │ │ │㈡3,894 萬0,222 元(本金2,926 萬6,541 │ │ │ │ │ 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至107 年8 月10日)│ │ ├─┼───────┼───────────────────┼────────────┤ │5 │高雄銀行股份有│本金部分1億6,000 萬元 │本院卷一第359 至366 頁。│ │ │限公司 │ │高雄地院債權憑證各1 件。│ ├─┼───────┼───────────────────┼────────────┤ │6 │鴻光管理顧問有│1 億3,363 萬9,979元(本金4,915 萬4,632│高雄地院卷第3 至11頁。 │ │ │限公司 │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至107 年5 月23日) │高雄地院債權憑證、存證信│ │ │ │ │函、回執各1 件。 │ ├─┼───────┼───────────────────┼────────────┤ │7 │冠川金鑽資產管│本金部分100 萬元(未陳報,債權額參考高│本院卷一第233 至235頁。 │ │ │理有限公司 │雄地院105 司執32229 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 │ │ │ │表) │ │ ├─┴───────┴───────────────────┴────────────┤ │合計(新臺幣):6億0,928萬9,214元 │ ├──────────────────────────────────────────┤ │備註:合計債權額部分未計利息及違約金 │ └──────────────────────────────────────────┘ 附表二(積極財產狀況):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 │編│種類 │依稅務電子閘門│備註(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號│ │財產所得調件明│公告現值為107年) │ │ │ │細表之價值(新│ │ │ │ │臺幣) │ │ ├─┼──────────────────┼───────┼──────────────┤ │1 │澎湖縣○○市○○○段000 號土地(權利│11萬3,800元 │面積:131.32 平方公尺 │ │ │範圍6 分之1 ) │ │公告現值:5100 元/ 平方公尺 │ │ │ │ │有華僑銀行查封登記 │ ├─┼──────────────────┼───────┼──────────────┤ │2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37萬9,050元 │面積:3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655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 │3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68萬1,120元 │面積:144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分之11) │ │公告現值:425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 │4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30萬9,820元 │面積:39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52269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 │5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7萬1,100元 │面積:1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39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 │6 │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1萬1,850元 │面積:2 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39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 │7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79萬9,700 元 │面積:228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51938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 │8 │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4萬7,400元 │面積:8 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39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 │9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7萬7,400元 │面積:1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425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 │10│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21萬4,240元 │面積:7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61214 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 │11│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830萬7,700元 │面積:167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99494 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 │12│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154萬5,500元 │面積:34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90914 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 │13│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6萬1,000元 │面積:1 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122000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 │14│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14萬8,000元 │面積:41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5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 │15│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672萬8,900元 │面積:113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 分之1 ) │ │公告現值:119096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登記 │ ├─┼──────────────────┼───────┼──────────────┤ │16│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266 萬元 │面積:95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5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花旗銀行有抵押權 │ │ │ │ │有第一銀行假扣押登記 │ ├─┼──────────────────┼───────┼──────────────┤ │17│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179 萬2,000 元│面積:64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 分之1 ) │ │公告現值:5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花旗銀行有抵押權 │ │ │ │ │有中國信託銀行假扣押登記 │ ├─┼──────────────────┼───────┼──────────────┤ │18│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697 萬0,600 元│面積:124 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 分之1 ) │ │公告現值:112430元/ 平方公尺│ │ │ │ │有中國信託銀行假扣押登記 │ ├─┼──────────────────┼───────┼──────────────┤ │19│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35萬2,500元 │面積:15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 分之1 ) │ │公告現值:4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中國信託銀行假扣押登記 │ ├─┼──────────────────┼───────┼──────────────┤ │20│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79萬9,000元 │面積:3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4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登記 │ ├─┼──────────────────┼───────┼──────────────┤ │21│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35萬2,500元 │面積:15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4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登記 │ ├─┼──────────────────┼───────┼──────────────┤ │22│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64萬5,000元 │面積:70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4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 │23│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399萬5,000元 │面積:170 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4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登記 │ ├─┼──────────────────┼───────┼──────────────┤ │24│澎湖縣○○市○○里00號房屋 │3萬9,710元 │ │ │ │(持分約0.11 ) │ │ │ ├─┼──────────────────┼───────┼──────────────┤ │25│元○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 │4,650元 │ │ ├─┼──────────────────┼───────┼──────────────┤ │26│高○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 │6萬7,670元 │ │ ├─┼──────────────────┼───────┼──────────────┤ │ │合計 │4,017 萬5,210 │ │ │ │ │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