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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號

原告
順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榮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建軍等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140元【計算式:(○○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05.20平方公尺+○○段000建號現值8,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7=1,056,571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二、被告于建軍、于建民、于建新、于建榮、于建成、于建盛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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