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號
- 原告
- 順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榮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建軍等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140元【計算式:(○○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05.20平方公尺+○○段000建號現值8,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7=1,056,571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二、被告于建軍、于建民、于建新、于建榮、于建成、于建盛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