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 原告
- 顏秀雲
- 被告
- 崔茂東
- 被告
- 陳召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