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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原告
顏秀雲
被告
崔茂東
被告
陳召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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