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佑鑫科技有限公司、日內補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債 權 人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鑫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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