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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立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
樓李美莉即韋豪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晴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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