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債權人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鑫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