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 債權人
-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復華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鑫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鑫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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