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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佑鑫科技有限公司日內補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債 權 人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鑫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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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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