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施鍊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鍊岸 代 理 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代位人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0000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5 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100 股票 1 10萬股 每張10萬股 附記: 一、聲請人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時,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例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 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法院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