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樓李美莉即韋豪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晴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