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號
- 原告
- 蘇品睿
- 被告
-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翼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