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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號

原告
蘇品睿
被告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翼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號為同一案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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