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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立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告
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堯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告
方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3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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