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榮鑑 相 對 人 大千航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大千航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台幣( 下同) 5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8 年5 月1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金額50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於108 年5 月11日即未支付利息,此依雙方約定一次未支付利息,即視同債務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即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約定書、本票等影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 ├──┬──────────────────────┬──┬──────────┬───────┬──────┤ │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澎湖縣│白沙鄉 │吉貝西 │ │1101-7│ │ │ │687.84 │1分之1 │限依興建遊憩│ │ │ │ │ │ │ │ │ │ │ │ │事業計畫作遊│ │ │ │ │ │ │ │ │ │ │ │ │憩及相關設施│ │ │ │ │ │ │ │ │ │ │ │ │使用 │ ├──┼───┼────┼────┼────┼───┼──┼──┼──┼────┼───────┼──────┤ │002 │澎湖縣│白沙鄉 │吉貝西 │ │1101-8│ │ │ │691.47 │1分之1 │限依興建遊憩│ │ │ │ │ │ │ │ │ │ │ │ │事業計畫作遊│ │ │ │ │ │ │ │ │ │ │ │ │憩及相關設施│ │ │ │ │ │ │ │ │ │ │ │ │使用 │ ├──┼───┼────┼────┼────┼───┼──┼──┼──┼────┼───────┼──────┤ │003 │澎湖縣│白沙鄉 │吉貝西 │ │1101-9│ │ │ │691.48 │1分之1 │限依興建遊憩│ │ │ │ │ │ │ │ │ │ │ │ │事業計畫作遊│ │ │ │ │ │ │ │ │ │ │ │ │憩及相關設施│ │ │ │ │ │ │ │ │ │ │ │ │使用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毋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