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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宛玲陳順輝陳立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秀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09 年度訴字第6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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