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顏秀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09 年度訴字第6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