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秀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09 年度訴字第6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