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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李宛玲陳順輝陳立祥

  • 原告
    顏秀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秀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09 年度訴字第6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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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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