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立祥

聲請人
伯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堂
相對人
TRAMBULO MARLON ROBLES(菲律賓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TRAMBULO MARLON ROBLES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TRAMBULO MARLON ROBLES(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號碼:TC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澎湖縣○○鄉○○村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TRAMBULO MARLON ROBLES(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號碼:TC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澎湖縣○○鄉○○村000○0號)於103年10 月15日出海作業時,不慎遭網繩纏住並拉入海中漂走,船長見狀立即調頭返回落海處但並未發現,嗣後亦通報漁會電台、海巡及友船協尋搜救,但均未尋獲。相對人失蹤後,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 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之護照、居留證、跨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臺中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漁船重要通報紀錄、受理報案三聯單、船舶海事報告書、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顯示失蹤人於101年11月27日入境後,無再出境之紀錄。復調查失蹤人之勞健保資料,顯示失蹤人之健保已退保,勞保部分則持續給付勞保失蹤津貼至今。是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7年,故聲請人主張TRAMBULO MARLON ROBLES失蹤已逾7年等情,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