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號
- 原告
- 炳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江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