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號
- 原告
- 展慶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協松
- 被告
-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萬4,761 元,茲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