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誠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