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敬強 債 務 人 許智淵即大路邊麵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三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三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 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三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三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