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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號

原告
信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海清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賢即開農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6,898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40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9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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