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號
- 聲請人
- 澎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峰偉
- 相對人
- 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10 年1 月29日109 仲雄聲義字第7 號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至
三、五至七項所載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至
三、五至七項所載,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1,214,160元【計算式:165,517,946 元+140,988 元+2,713,108 元+8,761,620 元+34,080,498元=211,214,160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5,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