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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王政揚
  •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張綱維

  • 原告
    澎湖縣政府法人
  • 被告
    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號聲 請 人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相 對 人 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10 年1 月29日109 仲雄聲義字第7 號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至三、五至七項所載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至三、五至七項所載,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1,214,160 元【計算式:165,517,946 元+140,988 元+2,713,108 元+ 8,761,620 元+34,080,498元=211,214,160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5,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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