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和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雋孜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嵐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5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