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陳順輝

  • 當事人
    和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和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雋孜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嵐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5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許致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