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施瑞賢即偉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陸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嗣未依約按期清償,尚積欠本金2,406,31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借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支票、退票理由單、放款(單筆授信)內容查詢單、催告函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06,31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附表: ┌─┬──────┬────────────┬───────────┐ │編│積欠本金( 新│ 利 息 │違約金及起迄日期 │ │號│臺幣) ├────┬───────┼─────┬─────┤ │ │ │週年利率│起訖日 │逾期在6 個│逾期超過6 │ │ │ │(年息)│ │月以內部分│個月部分按│ │ │ │ │ │按左列利率│左列利率百│ │ │ │ │ │百分之10計│分之20計之│ │ │ │ │ │之 │ │ ├─┼──────┼────┼───────┼─────┼─────┤ │1 │183,854元 │2.3% │自110 年4 月7 │自110 年4 │自110 年10│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7 日起至│月7 日起至│ │ │ │ │ │110 年10月│清償日止 │ │ │ │ │ │6日止 │ │ │ │ │ │ │ │ │ ├─┼──────┼────┼───────┼─────┼─────┤ │2 │40,454元 │2.3% │自110 年4 月15│自110 年4 │自110 年10│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5日起至│月15日起至│ │ │ │ │ │110 年10月│清償日止 │ │ │ │ │ │14日止 │ │ ├─┼──────┼────┼───────┼─────┼─────┤ │3 │14,564元 │2.3% │自110 年4 月29│自110 年4 │自110 年10│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9日起至│月29日起至│ │ │ │ │ │110 年10月│清償日止 │ │ │ │ │ │28日止 │ │ ├─┼──────┼────┼───────┼─────┼─────┤ │4 │121,026元 │2.3% │自110 年3 月20│自110 年3 │自110 年9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0日起至│月20日起至│ │ │ │ │ │110 年9 月│清償日止 │ │ │ │ │ │19日止 │ │ ├─┼──────┼────┼───────┼─────┼─────┤ │5 │735,419元 │2.3% │自110 年4 月7 │自110 年4 │自110 年10│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7 日起至│月7 日起至│ │ │ │ │ │110 年10月│清償日止 │ │ │ │ │ │6日止 │ │ ├─┼──────┼────┼───────┼─────┼─────┤ │6 │768,634元 │2.3% │自110 年4 月15│自110 年4 │自110 年10│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5日起至│月15日起至│ │ │ │ │ │110 年10月│清償日止 │ │ │ │ │ │14日止 │ │ ├─┼──────┼────┼───────┼─────┼─────┤ │7 │58,248元 │2.3% │自110 年4 月29│自110 年4 │自110 年10│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9日起至│月29日起至│ │ │ │ │ │110 年10月│清償日止 │ │ │ │ │ │28日止 │ │ ├─┼──────┼────┼───────┼─────┼─────┤ │8 │484,115元 │2.3% │自110 年3 月20│自110 年3 │自110 年9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0日起至│月20日起至│ │ │ │ │ │110 年9 月│清償日止 │ │ │ │ │ │19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