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號
- 原 告
- 劉㤢綺
- 被 告
- 澄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恒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與異動索引。
三、陳報是否更正被告公司名稱(被告已變更名稱為澄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