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號
- 原告
- 金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霞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57,648元,應繳納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