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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楊智守王政揚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
即被告
海鑫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欽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高態

顏啓盛

高珮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1,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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