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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債務人
陳麗君即仙欣仙人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誤載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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