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翔茗房屋事業行、呂洪秀麗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翔茗房屋事業行 法定代理人 呂洪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0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55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二次 函催_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