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丁彥哲、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代 理 人 李慶峰律師 債 務 人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臺灣菸酒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聲請狀誤載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