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賴伯男、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廖文彬、黃家穆、)、陳冠吉、黃王金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相 對 人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相 對 人 黃家穆 (兼黃國重之繼承人) 黃家霖 (兼黃國重之繼承人) 黃家豪 (兼黃國重之繼承人) 黃家倩 (兼黃國重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冠吉 (即陳玉妹之繼承人) 陳冠宇 (即陳玉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王金葉 王佰弘 王仁沛 王士誠 王長壽 王天財 王瑞源 王聖鈜 王聖皓 王聖勛 王俊凱 王仁楷 洪麗津 何昇原 何文雅 高金水 高瑋謙 高淑惠 高淑貞 高淑珠 高淑美 陳竹山 陳竹福 陳玉麗 陳玉盞 陳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確定。嗣聲請人對前開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111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確定判決廢棄,再審及再審前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審查後,聲請人已預付之再審及再審前之訴訟費用合計裁判費新台幣44,768元,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表: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 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 聲請人 1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4 11,192 元 相對人 2 王瑞源 公同共有1/8 (連帶負擔) 5,596元 3 王聖鈜 4 王聖皓 5 王聖勛 6 王俊凱 7 王仁楷 8 洪麗津 9 陳竹山 10 陳竹福 11 陳玉麗 12 黃國重(已歿) (由黃家穆、黃家霖、黃家豪、黃家倩繼承) 13 黃家穆 14 黃家霖 15 黃家豪 16 黃家倩 17 陳玉盞 18 陳玉真 19 陳玉妹(已歿) (由陳冠吉、陳冠宇繼承) 20 何昇原 21 何文雅 22 高金水 23 高瑋謙 24 高淑惠 25 高淑貞 26 高淑珠 27 高淑美 28 王天財 1/16 2,798 元 29 王長壽 1/8 5,596 元 30 黃王金葉 1/8 5,596 元 31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1/4 11,192 元 32 王佰弘 1/48 933 元 33 王仁沛 1/48 933 元 34 王士誠 1/48 932 元 備註一: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二:相同比例之當事人其分擔數額如有無法除盡者,依判決附表當事人之順序, 於一元範圍內作調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